1、目的
为了维护平台公平有序的经营环境,保护买家的切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平台规则及商家入驻野农优品签订协议约定的相关内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入驻野农优品平台进行网络食品销售的食品经营者(以下简称“商户”)。

3、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制度范围

第一条  商家发生如下情形时,野农优品平台有权利依据风险程度对商品执行降权、下架、删除商品信息、限制参加活动等操作,情形严重的,一野农优品有权采取终止与商家合作等其他措施。具体操作方式以平台规则、法律规定及平台入驻协议约定为准:

第二条  发布商品信息错误或使用不当方式发布商品或信息的,如商品标题等信息与实际商品无关、所发布的商品与类目或商品属性不符、不符合野农优品平台的规则、制度、协议约定内容等要求的。

第三条  商品存在虚假宣传问题的,如使用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词语,在野农优品平台上发布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的,以及《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中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侵犯他人权利的,如所发布的商品信息或所使用的其他信息造成买家混淆、误认或造成不正当竞争的。

第五条  商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平台相关管理要求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监督部门抽检、野农优品抽检、用户投诉、平台管控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第六条  对在贮存、运输、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在野农优品平台上发布的食品信息中予以说明和提示的。

第七条  发布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

第八条  发布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发布的保健食品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与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不一致。

第九条  商家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或超出许可范围经营的,将按照野农优品平台的规则、制度、协议约定内容认定为严重违规行为,并根据规则要求对商家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条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一旦发生,经工作人员核实以后,如情节轻微,野农优品平台将对问题商品进行下架、删除等处理,并要求其整改;如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野农优品将立即停止商家平台服务并将该商家纳入黑名单,同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

第十一条  平台规则、法律规定及平台入驻协议规定/约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4、附则

第一条  野农优品可根据法规政策调整、标准制度更新及野农优品平台运营情况随时调整本制度,并以公告的形式向商家公示。

第二条  商家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野农优品及其关联公司签订的各项协议。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以及违反野农优品平台相应规则及协议约定的行为,本规则已有规定的,适用于本规则。本规则尚无规定的,野农优品有权酌情处理。但野农优品对商家的处理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